来源:襄阳专家律师网 作者:乔方律师 时间:2013-10-11
(1).以对知识产品的消费方式为标准:
①.著作权(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以精神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
②.工业产权,即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以物质消费为目的的知识产品.
(2).以知识产权价值来源为标准:
①.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对该成果的商业性利用.
②.工商业标记: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及其主体(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4. 知识产权的性质
(1).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属性是客观的,不以人主观意志而改变.
(2).之所以把知识产权归入民事权利,是由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而具备民事权利最基本特征.知识产权的发生,行使和保护,适用于所有民法基本原则和民事规范.总之,民法的精神和制度,决定着知识产权的面貌.
(3).把知识产权归于何种法律中,以及是使用民事的,刑事的或行政的手段来解决知识产权问题,都无关紧要,这些属于不同的立法技术或处理手段及法律编纂问题,并不能改变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
(4).由什么样的法律机构来审理知识产权法律纠纷,则属于司法行政分工问题,于知识产权法律属性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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