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选游医遭损害索赔无门,有情援助获救济调解有方
一、案情简介。
2016年6月,原告因腿扭伤、软组织损伤,去到被告的所谓“宋氏祖传膏药诊所”治疗。付治疗费用480元,共治疗3次。被告用三棱针扎了二次,每次扎了二下,用银针扎了一次,然后拔火罐。被告误诊误治,导致原告左膝内侧半月板损伤、韧带损伤、关节腔积液,原告先后去吴店镇卫生院、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武汉协和医院就诊治疗,并经枣阳楚威司法鉴定所鉴定,误工期间120日,护理期间60日,营养期间60日,花去医疗费、交通费和护理、误工等损失共计43640.09元,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2016年11月20日,被告无证行医、非法行医的行为受到枣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付款人民币陆仟元,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损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为此,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答辩
被告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属实,但是认为赔偿数额 过高,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赔偿。被告对证据一、二 没有异议,对证据三、四、五持有异议,对证据六、七无异议,但是认为因果关系的参与度只是部分责任,不是全部责任,原告自身也有伤害,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同时认为原告选择被告治疗,也有过错,因原告明知道被告没有证件,属于非法行医。
三、代理律师意见
1、原告自身伤害只是一个退扭伤的小伤,不治或者修养、稍微消炎,均会恢复健康。这种情况的比例只占10%至20%
2、被告有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特别是被告用三棱针乱扎原告腿部致其损伤。原告索赔无果,向卫生局举报,卫生局进行了查处。但是被告不予赔偿,导致原告上访。
3、原告为治疗损伤,花去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0000余元。原告方举证客观、真实、充分,被告的非法行医行为是导致原告损害的直接原因。被告如果申请鉴定,鉴定费更高,不利于纠纷的解决。
四、在人民法庭的主持下,通过双方代理人做工作,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和调解笔录。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金28000元。人民法院制作了(2017)鄂0683民初5362号《民事调解书》
五、案件调解后,原被告双方均感到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