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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起诉书

来源:原创  作者:乔方  时间:2013-10-16

民事诉状
 
原告谭俊,男,汉族,1967年12月14日生,住广州市东山区寺右新马路5号。
被告徐保忠,男,汉族 ,1963年8月15日出生,住枣阳市北城清泉巷3-337号,居民。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终止十里铺村民委员会与徐保忠签订的《枣园土地租赁协议书》,判决解除徐保忠与我签订的《果园物产协议》,并返还部分转包款。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给付被告的补偿款和土地经营收益款予以分配。
3、诉讼费、实际支出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5年元月1日被告将枣园土地租赁给徐保忠,双方签订了《枣园土地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租赁面积为44.38亩,以四周围墙为界,房屋6间,水井一口。租赁期为20年(2005年1月起至2025年1月止),每年承包费为4750元。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2008年1月16日徐保忠经十里铺村委会同意,申请将承包的枣园土地等物转让给我。徐保忠与我在2008年2月8日签订了《果园物产协议》,协议约定,徐保忠所有的枣园物质设施(不包括村集体物质)全部出售给我,归我所有,由我处理。我接管后经营至2010年10月份,由于枣阳市伟业棉纺有限公司征地建厂房欲占用该地块,未经我同意,就与十里铺村委会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了《征地协议书》,并对十里铺村委会已经给付补偿款,结果合同未到期,十里铺村委会于2010年10月10日就书面通知收回发包的枣园土地,但就补偿数额分配问题几方发生争议,因此起诉要求依法解决。
此致
枣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元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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